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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卡办理

关于启用见证送检人脸识别系统和检测机构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送检工作,落实监理单位见证责任,明确检测机构职责,同时,为了保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41号令)等要求,我局决定启用见证送检

人脸识别系统和检测机构的视频监控系统,具体要求如下:

一、从2019年9月20日起,我市在建工程的见证送检必须通过见证人在检测机构进行人脸识别后方可委托检测:

1、取消现有的纸质见证卡,实行电子见证卡,见证人将与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面谱库匹配。

2、各检测机构在收样时发现见证人未通过人脸识别的,不得收样。

3、各在建项目见证人需提前办理好面谱入库:

(1)办理地点:中山市建设工程质量事务中心附一楼(孙文公园西北侧综合楼)

(2)此后新报建项目的首次见证送样前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办理新工程见证人面谱入库。

二、见证人基本要求:

1、聘请了监理单位的工程项目由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监理人员担任见证人;如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有变更的应完成施工许可人员变更手续,并重新在质量中心录入见证人面谱库。

没有聘请监理单位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的代表担任见证人(此人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担任见证送检人)。

2、每个新项目见证人首次到建设工程质量事务中心登记入库时,需携带下列资料到场核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监理单位送检见证人委派书(有监理单位的项目)或送检见证人授权书(无监理单位的项目)。

3、如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有变更的应完成施工许可人员变更手续,变更的监理人员还需携带新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和旧施工证(或反映人员具体变更情况的文件)到建设工程质量事务中心登记入库,同时系统将撤销相应被更换监理人员的见证资格。

三、各检测机构应制定和落实好见证送检人脸识别收样制度,完善硬件故障的应急预案。脸谱仪应在检测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硬件码并设置于收样区域固定位置,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外出收样。

四、各检测机构从2019年8月12日起,正式启用试验室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包括试验机的监控、试验和收样场所的全景监控、试验电脑的视频采集卡,储存设备应能保证工作时间的视频影像保存不少于6个月。

五、如发现下列行为,质量监督机构将按照诚信管理办法对责任单位进行诚信记分,违反法律法规的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罚:

1、按规定应进行见证送检的检测项目未实施见证送检的;

2、检测机构在见证人人脸识别未通过的情况下仍接受委托、收样、出具检测报告的;

3、检测机构弄虚作假,检测活动未进行视频影像保存,或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与视频资料不符的。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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